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区、伊洛工业园区、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单位,城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卫妇社【20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及高新区、伊洛工业园区、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评估工作,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河南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结果汇总表》报送市卫生局社妇科。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及城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0月20日前要严格对照《河南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进行自查,凡达标的单位填写《河南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验收申请表》,于10月22日前报送市卫生局社妇科。
三、市卫生局将于10月下旬和11月上旬组织有关专家对局属各单位、城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考核评估,对达标单位授予“无烟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未达标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联系人: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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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