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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政策简读

字体【    发布时间:2021/1/26 18:05:00    文章来源:中信中心医院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职工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5%。

四、参加职工生育保险需申报哪些材料?

初次参保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的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登记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联系电话;

4.事业单位编制花名册或从业人员工资花名册;

5.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已经参加其他险种需要申请新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单位,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五、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5.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六、什么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女职工,其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依照《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不足一年时间内发生女职工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待单位参保满一年后方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七、生育保险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新参保单位以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八、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及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参保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限额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1.女职工妊娠期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发生的符合规定检查项目的费用(以下简称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结算,调整为定额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为350元/例。

2.将产前检查费并入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简称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并入生育医疗费后统称为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115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3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2150元/例。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生育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的,生育医疗支付限额为2650/例。

参保女职工在省医保险定点医院出院结算时在计算机系统直接按上述标准审核结算,不需再去社保经办机构报销产前检查费用。

3.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界定:暂定为女职工妊娠或产假期间发生的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急性脂肪肝、由产科并发症导致的产后出血。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300元/例;急性脂肪肝600元/例;由产科并发症导致的产后出血达到输血标准的,600元/例;

九、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实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项   目

限额标准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80元

皮下埋植术

100元

皮下埋植取出

55元

输卵管结扎术

500元

输精管阻断术

400元

输卵管复通术

1200元

输精管复通术

1000元

人工终止妊娠、早期妊娠(不满12周)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检查费)150元/例,12周以上不满28周住院终止妊娠400元/例,28周以上引产500元/例。

 十、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发放的范围及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应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生育医疗费用中的(一)(二)项目标准的50%。

十一、原参保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期间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有哪些?

1.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4.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5.实施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

6.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三、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直接结算,需提供哪些资料?

在市本级及城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其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凡符合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在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应在其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除外);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

十四、报销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哪些材料,如何支付?

符合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未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的审核、报销,职工或者其委托人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2.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携带本人失业证明材料。

由受委托人代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人为用人单位的,还需提交用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

市本级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通过中国银行洛阳分行直接支付到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未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

十五、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注意事项?

1.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人员须到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手术许可的定点医院;

2.职工因情况特殊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个人先垫付后,由单位或本人凭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给本人。

3.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不足一年时间内发生女职工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待单位参保满一年后方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不符合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付规定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内容摘自:《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劳社医疗〔2009〕2号)。

十六条、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否报销生育有关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或者终止妊娠;参加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12个月以上足额缴费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围产期保健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程序与职工生育保险一致。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的配偶或女灵活就业人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已按规定支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或生育医疗费用(含围产期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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