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和完善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
洛卫农卫〔2014〕24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重大疾病参合患者受益水平,更好地保证我市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运行,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调整的病种按照省厅调整后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执行
对于省厅本次调整的病种按照调整后的限额标准、补偿比例执行。符合条件的患者,其控费方式、补偿比例、救治程序等均按照省厅政策执行。本次调整的病种在定点救治医院均实行差异化限额标准,补偿级别为省级II 类、市级II 类救治医院执行规定限额标准,省级I类、市级I类定点救治医院相应病种限额标准在此基础上下浮15%。门诊救治病种执行省厅相应补偿政策。具体政策按照省卫生厅附件《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部分病种政策调整方案》执行。
除急诊及重症精神病外,重大疾病患者未办理正常审批转诊手续直接到省级救治医院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2015年1月1日起入院的重大疾病参合患者,按照调整后的政策予以救治。
二、未调整的病种按照我市原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执行
对于省厅本次未调整的住院救治病种按照我市原重大疾病保障政策执行,我市的市级II 类、市级I类医疗机构分别执行原限额标准,费用标准、项目内涵、年龄限定等执行《洛阳市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未调整病种政策补偿方案》(具体见附件1);未调整的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病种限额标准、补偿政策按照我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变异率
1.要严格控制重大疾病住院救治病种变异率,凡符合重大疾病救治条件者,一律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管理;
2.省、市、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保障病种的变异率分别不得超过25%、20%、15%。
3.切实加强对定点救治医院变异率的监管。市、县卫生部门要把重大疾病救治情况列入日常监督的重点、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年度内变异率超过规定标准,或连续三个月未收治一例的,停止该病种的救治资格。
4.切实加大各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救治情况的监控审核力度。发现违规退出路径、串换病种、转嫁费用、分解住院行为的,其新农合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向参合患者告知各病种救治医院,引导其合理选择救治医疗机构。各医院应严格执行重大疾病救治病种公示制度,将病种价格及新农合补助金额等相关内容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014年12月16日
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部分病种政策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