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包括基本补助政策和特殊补助政策。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
一、大额(住院)补助标准:
1、一级医院住院补助标准:起付线2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补助政策费用补助75%;
2、二级乙等、丙等及二级未定等级医院住院补助标准:起付线3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补助政策费用补助60%。农村二级甲等医院住院补助标准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执行;
3、城市二级甲等医院(或比照城市二级甲等医院管理的医院)住院补助标准;起付线6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补助政策费用补50%。
4、城市三级甲等医院住院补助标准:起付线8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补助政策费用补助45%。封顶线:年累计封顶补助6万元。
二、特殊补助政策:
1、参合农民患精神病住院就医,起付线1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补助政策费用补助60%;
2、14岁一下参合儿童住院就医,起付线按所住医院起付线减半执行。
3、参合农民在市、县中医院住院就医,起付线分别按相应等级医院的起付线下浮100元执行。
4、计划内孕产妇住院顺产,实行定额补助政策,每孕产妇实200元。实施“降消项目”的地区,降消项目先予补助,不足200部分由新农合补助补齐。
5、参合农民15天内患同种疾病二次住院的,住院起付线按住院就医最高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确定,起付线只扣除一次。除外上述情况年内二次以上住院的,其二次住院起付线减半执行。
6、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或走亲访友期间患病住院就医补助,比照我市辖区内同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和补助比例执行。
7、符合补助政策内的特殊诊疗项目费用,统一由参合农民先自付25%后,剩余费用纳入补助报销范围。
8、将肿瘤化疗、放疗;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六类疾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范围,具体补助标准按其门诊就医的新农合定点医院等级的补助比例执行。
9、各县(市)区可进行一般慢性病门诊补助试点。一般慢性病范围原则上应包括高血压病三期;慢性新功能不全;糖尿病合并眼、肾脏、神经血管病变;慢支合并肺气肿;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结核病等易鉴别确定的疾病,不宜随意扩大门诊补助范围。补偿原则采用费用定额包干的形式进行补助,具体病种和定额包干费用由试点县(市)区决定,报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限本县(市)区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