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卫合管〔2010〕7号
洛阳市卫生局
关于调整我市参合农民危重备案制度的
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市管定点医院,市新农合补助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参合农民就医备案手续,提高工作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多数县(区)合管办和市管定点医院的反映意见,结合参合农民患急危重症疾病备案应用实际,决定对我市原参合农民急危重症备案工作做如下调整:
1.参合农民患确属我市急危重症备案范围疾病住院的,市管定点医院不再向其所在县(市、区)合管办传真急危重症备案单和有关病历资料,出院时直接按政策办理直补手续,补助凭证不再保留该参合农民的急危重症备案单。
2.各市管定点医院在收治此类参合农民患者时,应严格掌握疾病诊断标准,如实书写住院病历等医疗文书,不得通过夸大疾病症状、体征或提供虚假证明、编造病历等手段,为所患疾病不属急危重症备案范围的参合农民按第一条规定办理补助手续。对于患不属于我市急危重症备案范围疾病住院的,应主动告知其需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部门办理转诊手续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合农民继续按以前规定程序办理。
3.各县(市、区)合管办应建立参合农民住院就医查询制度,通过每日登陆新农合管理系统掌握本县(市、区)参合农民的住院情况,并对一些急危重症患者的住院信息(含异地就医信息)进行必要核实。
在核补此类参合农民患者直补资金时,要严格审查其住院病历资料。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直接按政策核补定点医院直补资金;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补。
二O一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