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
慢性疾病门诊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合管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龙门管委会社会事业处,各新农合城市定点医院:
现将《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新农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参合农民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管理工作。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管理,妥善解决参合农民因患特殊慢性疾病后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厅财政厅 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洛卫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列入门诊补助的四种特殊慢性疾病(以下简称特殊慢性病)诊疗项目暂定为:恶性肿瘤的门诊放疗、化疗;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肝功能失代偿期合并腹水的门诊基本药物治疗。
一、特殊慢性病的认定与管理
(一)特殊慢性病的申报条件:
凡患有本文规定特殊慢性病之一的我市参合(参合年度内)农民,均可凭其参合有效证件和患上述疾病的近期(半年内)诊治资料,向参合注册地的新农合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特殊慢性病的认定标准、鉴定程序及鉴定办法:
1.特殊慢性病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