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参合农民或其利害关系人故意隐瞒事实、编造住院结算票据丢失情况不予补助外,其它丢失原始住院结算发票的给予补助。有关补助通过以下途径或措施办理:
(一)参合农民或其直系亲属、或可以开展直补服务的新农合定点医院出具该参合农民本人住院结算发票底联的复印件。该复印件需加盖所住医院的财务专用章(或住院结算专用章,红章),并存入凭证档案。
(二)参合农民或其直系亲属写出住院结算发票丢失经过并进行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未将该住院发票用于第三方赔偿或重复报销使用,若发现用于第三方赔偿或重复报销,本人无条件退回新农合补助款。
2、对本人参加其它政策性保险及商业医疗健康保险情况进行声明。存在重复参加政策性医疗保险,且已补助过的,若退还其它政策性医疗保险已补助款的,凭其原始住院结算发票新农合可予以重新补助;未退还已补助款的,新农合不在补助。参加其它商业医疗健康险种的,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洛政〔2007〕62号)有关处理新农合与商业医疗保险关系的原则进行处理。先进行新农合补助的,补助结束后,定点医院合管办应对参合农民提供的原始住院结算发票复印件、新农合大额补助表复印件加盖合管办印鉴,并注明新农合已补助情况;后进行新农合补助的,应审查参合农民提供的、加盖有商业保险公司印鉴的住院结算发票复印件及其理赔单据(参保人员留存联),然后按新农合补助政策予以补助。两者补助合计超过其本人本次医疗费用时,后进行的新农合补助需扣除两者合计补助款与其本人本次住院费用的差额。
(三)其他新农合补助手续、资料不变。